近日,贵州寨乐镇村民发现鼠仲河内有大量鱼虾死亡,随即便向寨乐派出所报了警。纳雍县公安局寨乐派出所所长沈小杰介绍,周围的老百姓对此事件议论纷纷,造成很大的影响,根据这件事情,警方怀疑是一起投毒毒鱼事件。那么投放危险物质罪如何认定?本案是否构成此罪?
两男子将25瓶农药投入河流
事情发生后,寨乐派出所组织民警协调相关部门参与调查,通过摸排走访和对河内的水产品的死亡状况分析,民警怀疑有人故意投毒致使大量水生物死亡。那么,是谁如此大胆,竟做出毒鱼这样的事情呢?
由于河道旁没有任何监控设施,又没有任何村民看见有谁向河里倒过东西,要找到投毒的犯罪嫌疑人,犹如大海捞针。民警走访了当地的老百姓,据他们说他们发现当天有一个人在河边钓鱼,发现寨乐乡戈落村金家寨组的龚某从钓鱼的人身边路过,向他问,是否有鱼从河面漂起。经过三天走访调查,民警发现龚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后,寨乐派出所将此事上报纳雍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请求联合调查,并对龚某实施抓捕。
龚某被抓捕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原来,鼠仲河因受到当地村民保护,加之此时又是禁渔期,河流的鱼量相对较多。龚某与宋某看到河里经常有鱼游动,就见“鱼”眼开,打起了鱼的主意。于是,两人相约到纳雍县城购买了25瓶甲氰菊酯农药,当晚,龚某便将农药倒入河内,导致第二天河里出现了鱼类及水生物大面积死亡的现象。此次毒鱼事件发生后,寨乐镇派出所和镇政府积极组织工作人员对河道进行清理,并对被毒死的鱼类及水生产品打捞上岸进行集中处理。目前,龚某、宋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已被纳雍公安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投放危险物质罪如何认定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运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方式实施犯罪,从而危害公共安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一,行为人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人的生命、健康或牲畜、禽类、水产养殖物安全的危险物质。其中,毒害性物质是指含有毒质甚至腐蚀性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如砒霜、敌敌畏、氰化钾、西梅脱、硝酸、硫酸、1059剧毒农药等;放射性物质是指通过原子核裂变时放出的射线发生伤害作用的物质,如镭、铀、钴等放射性化学元素;传染病病原体是能够引起疾病的微生物和寄生虫的统称,如炭疽、霍乱等传染病病菌、病毒。鸦片、大麻、吗啡等虽然也是毒物,但不包括在投毒罪的毒物之中。
其二,投放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该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严重损害后果。或者己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本罪是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可。如左某因工作和家属安排等问题与领导龙某发生矛盾,由对龙的不满情绪发展到投毒报复。某日,左某从家里存放的三种农药中选择了毒性较低的杀虫咪,用青毒素瓶装了一瓶,趁龙家元人之机,投放在龙家的饮水缸里。由于龙的妻子及时发现,未造成后果。此案中,左某由不满发展到投毒报复,主观上具有投毒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将农药杀虫咪投放到龙家水缸内的行为,由于龙某上有老母下有妻女以及亲友等。这些人(还包括家禽、牲畜等财产)都可能受到毒害,因此,左某投放毒物的行为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家禽、牲畜等财产的安全,已构成投毒罪。
投放行为的主要方式:一是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二是将毒物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三是在一些公共场所释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不论在何种场合投毒,投毒行为的具体指向如何,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多禽畜中毒伤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应以投毒罪论处。如果投毒行为只是指向特定的个人、特定个人家庭饲养的禽畜、承包的鱼塘等,并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限制在这个局部范围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应定投毒罪。应根据实际情况,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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