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律师专栏

发包方中途停发工程款 如何结算工程款

张懿邈律师     2017-06-04 阅读:233

张懿邈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8908094121

关注张懿邈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

导读 案情简介:发包方中途停发工程款2013年4月8日,某门窗工程公司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关于某医院住宅小区的门窗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工期为2013年3月29日...



案情简介:发包方中途停发工程款

2013年4月8日,某门窗工程公司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关于某医院住宅小区的门窗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工期为2013年3月29日至2013年5月15日,合同采用固定单价的结算方式。但工程中的主要型材和五金设备由发包方代为采购,该部分代为采购的材料款项也一并计入固定单价中;工程款项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支付。合同签订后,承包方于2013年4月10日向发包方发出了主材供货清单,2013年5月5日,承包方开始陆续收到发包方提供的型材。发包方根据承包方收到的货物数量直接向材料商支付材料款,而从应支付给承包方的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据实扣除该部分款项。2013年7月底,承包方因发包方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而停工,发包方当即向承包方发出单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据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解除建筑工程合同 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经法院审理,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发包方有根据工程进度付款的义务,承包方有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当发包方恶意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进度款项的义务时,承包方则有权选择拒绝履行其继续施工的义务或选择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律师说法:保底条款的法律规定

所谓法律规定的“保底条款”是指:在合同中约定的无论是否亏损一方享有固定回报的内容,常见于联营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建设工程参联建合同中。

联营合同通常是指两个以上的经济组织为了达到共同的经济目的,约定共同出资,联合从事一定生产经济活动的协议。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11月12日《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规定: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因为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应当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有保底条款的联营,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企业间不得拆借资金的金融法规。

本案是典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一)工料单价法;(二)综合单价法”。根据该条规定,综合计价法,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本案分包工程即采用了单价固定计价法。另外根据《合同法》、《建筑法》以及《招投标法》等建筑工程相关规定,均不禁止另行计算利润和税金,因此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就工程单价中的利润和税金进行单独计算,符合建筑工程领域的招投标计算规则,属于合法有效的约定。

以上就是关于建设工程中途清场的工程款结算问题,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张懿邈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8908094121

关注张懿邈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