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人受伤
2010年1月2日,被告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同方向行走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后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认定,被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行为是发生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原告各项费用。
法院判决:由被告赔付原告各项费用
经审理查明,被告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同方向行走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本案中被告驾驶机动车与行人原告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该机动车未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对其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赔付原告各项损失。
律师说法:醉酒驾驶发生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口交通安全法》第二条的第二款的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驾驶人员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受损人的直接和间接损失;造成受害人伤残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赔偿伤残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造成死亡事故的,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计算,侵权人的过错是一个重要参考,当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这一部分费用的承担显然要比非酒后驾驶所导致的事故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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