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三男子盗窃黄花梨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岩某、岩某、赵某财携带作案工具,到中科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百果园内,将一棵分叉的黄花梨树锯倒,并将其树干沉入岩某家的鱼塘内蔵匿。10月17日,岩某被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勐仑派出所传唤。次日,另外两名被告将黄花梨树干转移到老挝回达试图出售,后被当地警方抓获。
经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盗走的树木树种为降香黄檀,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估价为人民币360100元。
2016年12月14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一审判决后三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科院估值36万被判8年
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而在于是构成“数额较大”之盗窃还是构成“数额特别巨大”之盗窃。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不能让行为人对其所不能认识的价值数额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被告人所犯之盗窃罪数额较大;第二种意见认为,手表价值是一个客观事实,不以行为人是否有所认识为转移,即被告人所犯之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
(一)事实错误可以界定为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事实错误与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事实错误,也就是具体的事实错误与抽象的事实错误,这是刑法理论上关于事实错误之最重要的界定。至于何种事实错误阻却故意,法定符合说已成通说,即行为人所认识到的事实与实际上发生的事实,只要在法定的构成要件范围内一致,就成立故意,而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错误才影响故意的存在。数额认识错误,属于同一构成要件之内的认识错误,不能阻却故意。
(二)持第一种意见者认为,让行为人对没有认识到的财物价值承担刑事责任,是一种客观归罪,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之原则,或者说违反责任主义。但主客观统一是相对的,绝对的主客观统一无法实现。在不同构成要件之间要实现主客观的统一,如误枪支为一般财物而予以窃取,已超出同一构成要件之范围,对行为人不能以盗窃枪支罪论处;在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则不存在主客观相统一的问题,如误电视机为录像机而予以窃取,虽有认识错误,但不影响定罪,这并不违反主客观相统一之原则。
(三)刑法第264条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及“数额特别巨大”乃是指被损害法益的实际价值,若按行为人所认识到的价值来定数额较大、巨大还是特别巨大,则无疑是将量刑的标准由客观变为主观,显然不妥。
(四)在主观认识价值与财物实际价值相差不大的情况下,按财物实际价值认定,并无疑义。但在主观认识价值与财物实际价值相差巨大的情况下,按财物实际价值认定,又似乎对行为人不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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