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车辆追尾,致使车辆受损人员受伤。
2011年5月2日6时40分,原告驾驶电动车由西向东与停在路边的被告陆某驾驶车辆发生追尾,造成两车损坏及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1年5月2日认定,被告陆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保险公司是事故车辆保险人。故原告现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共,并有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由被告陆某按事故责任的40%赔偿。
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
2011年5月2日6时40分,原告驾驶电动车由西向东与停在路边的被告陆某驾驶车辆发生追尾,造成两车损坏及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1年5月2日认定,被告陆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保险公司是事故车辆保险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交通事故中的追尾责任?
一、后车追尾前车,责任在后车的情形中,往往是由于换道超车而刹车不及发生追尾撞击。因此,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此种情形中,由于后车的违法超车行为导致追尾事故发生的,后车应负事故责任。
二、道路上的机动车由于停车不当或未设置相关警示标志,导致后面同车道的机动车发现前有故障车辆停于路中时,已来不及踩刹车,导致追尾事故发生。因此,机动车遇到故障需要停车修理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安全警示工作。
(1)机动车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2)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机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必要时迅速报警。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除了按照上述办法处理,应当特别注意的是,由于高速公路上的车辆车速较快,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如果因故障在道路上停放的车辆未尽到上述规定的安全警示义务,导致后面同车道车辆避让不及发生追尾事故的,被追尾的车辆应负事故责任。
以上就是对“交通事故中追尾的责任认定”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出现相关问题时,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交通事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