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描述:公司被判为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不执行被诉至法院,出资证明书的相关规定有哪些,上海股权律师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股权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股权咨询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
案件事实:公司被判为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不执行被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第四食品厂于2003年9月29日经转制成为英河公司。本案原告腾慧、第三人高振军、王凤华、张志民、董国民、张景红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具有被告英河公司的股东身份,本院于2012年4月30日作出(2011)红民初字第2893号民事判决,判决确认上述六人具有被告英河公司股东身份。被告英河公司不服,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赤商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2011)红民初字第2893号民事判决、(2012)赤商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二份判决对原告提交的2002年10月30日集资明细表、2009年2月27日陈金波等10人的声明进行确认,该明细中记载原告腾慧出资10000元,2009年2月27日陈金波等10人的声明亦证明被告英河公司注册成立时有15人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该15人是被告英河公司股东,本案原告腾慧在该15人之中。现被告英河公司未向原告腾慧签发出资证明。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英河公司依法向原告腾慧签发10000元的出资证明,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本案被告英河公司于2003年9月29日注册登记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腾慧的股东身份及实际出资10000元亦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英河公司向其签发10000元出资证明,其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赤峰英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腾慧签发10000元的出资证明。
律师说法:出资证明书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按照《公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向股东签发出资明书: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必须于公司成立后才能进行。出资证明书是代表股东权益的书面凭证。而股东的存在是以公司成立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公司不存在,也就没有公司股东的存在。而股东的存在需要存在的证明,该证明即为"出资证明书"。如果允许公司成立以前就允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从法理上讲不通。或者如果签发也不能称其为"出资证明书"。同时,如果允许公司成立前签发,也有可能造成公司管理上的混乱,容易造成诈骗行为的出现,给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出资证明书所载事项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即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的名称。公司名称不仅仅是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而且也是公司出资证明书是何种公司的证明,一旦出现纠纷,就难以解决。所以,出资证明书必须记载公司的名称,有利于股东行使股东权,主张股东权益,有利于公司对股东的管理。
(2)公司登记日期。公司登记日期即公司领取营业执照的日期,从公司的登记日期起,公司的股东就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如果没有公司登记日期,就难以表明股东的行使股东权的日期。
(3)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注册资本,股东便可清楚其出资额所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便于掌握其在公司权益分配中所应享有的份额。以便于行使自己的股东权。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而无记名股票则无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而出资证明书则必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出资证明书之上。出资证明书主要作用就在于表明股东权的大小,同时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是一种资合和人合相结合的公司,但是,更重于人的因素,如果一旦产生纠纷,出资证明书上没有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就可能引起诉讼的困难,不利于保护股东或者债权人的利益。因而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则为出资证明书的最主要的内容。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的核发日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事实,从出资证明书的核发之日起股东便可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第三,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加盖公司的印章。公司的出资证明书没有加盖公司的印章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不受法律的保护。《公司法》之所以规定,出资证明书加盖公司印章,一方面表明股东已经向公司缴纳了出资,公司的股东权益一旦被侵犯即受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也证明公司收到了股东所缴纳的财产,这就要求公司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保证公司的股东的权益。因此,公司必须于公司成立后向公司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如果事前向公司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便是对于有关出资证明的规定的简述,如有疑问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