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车辆受损。
2013年2月17日15时15分,徐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车辆右前部追撞前方同向行驶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后部后,车辆左侧又与由后驶来的金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右侧相刮撞,造成了三车损坏,徐某车内的乘车人奚某、马某受伤,章某当场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金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奚某、马某、章某无责任。现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1、被告甲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奚某各项损失费用。2、被告乙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奚某各项损失。
2013年2月17日15时15分,徐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车辆右前部追撞前方同向行驶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后部后,车辆左侧又与由后驶来的金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右侧相刮撞,造成了三车损坏,徐某车内的乘车人奚某、马某受伤,章某当场死亡。
经公安机关认定,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金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奚某、马某、章某无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甲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奚某各项损失费用。2、被告乙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奚某各项损失。
律师说法:第三者责任险中的免赔率何种情况下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就是说免赔率条款只有在投保人投保时保险公司对这个条款作出足以引人注意的提示,并且对这个条款的内容作了明确的解释说明的情况才能生效,不作提示或者不作说明,这个条款即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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