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离婚后尚有共同财产未分割向法院起诉
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10月14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04年9月9日,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归属及其它问题作出具体约定,并订立书面协议。并且,双方称所有共同财产已全部分清。2007年7月,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双方认可财产等问题自行协调解决。离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曾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瞒着原告私自购买过一处房产,并于同年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同时,原告还发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与其他女子生育一女。被告对婚姻的破裂有重大过错,依法应少分夫妻共同财产。遂向法院起诉分割财产。
法院判决:分割尚未处理共同财产
经审查查明,被告所购的此处房产,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以自己名义购买,尽管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享有平等的财产权。故原告邓某主张享有该房屋所有权份额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但原告邓某以被告徐某对婚姻的破裂有重大过错,被告徐某应少分房产份额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所购的房产,原告与被告各享有50%所有权份额。
律师说法: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处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导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漏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和第九条是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法律依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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