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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就业许可证被开除,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邢洋律师     2017-08-02 阅读:381

邢洋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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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2013年6月28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从2013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试用期4个月:甲方聘用乙方在总经办从事营销总监岗位工作...



  案情简介:2013年6月28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从2013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试用期4个月:甲方聘用乙方在总经办从事营销总监岗位工作;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40000元;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制度为乙方购买社会保险,乙方自愿申请试用期间的社会保险以工资形式发放,不再另行购买,双方协商的试用期工资包括保险费用。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3年7月1日向原告下发聘书,原告开始从事营销总监工作。工作期间,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称原告系台湾居民身份,工作期间未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原告未办理就业许可证,其在内地就业不受法律保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双方劳动关系不成立,被告无须向其支付赔偿金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工作期间存在旷工、泄露公司商业机密情形,根据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及公司制度,被告开除原告,被告未支付原告2014年2月份、3月1日至3月7日工资。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

法院认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需办理就业许可证。原告系台湾居民身份,在就职期间未获得《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违反了《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原告未办理就业许可证在我国境内(内地)就业,其不具备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其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系无效劳动合同关系。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原告主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没有办理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失,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及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原告在工作期间工作,已付出劳动,且庭审中双方认可营销总监的劳动报酬为每月40000元,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

律师说法: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停止履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对无效劳动合同国家不予承认与保护,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因此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正在履行的应当停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

2.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4.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未办理就业许可证被开除,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的案例分析,如果出现类似纠纷,最好咨询律师帮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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