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传销组织在饭店聚会为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竭力遏制传销活动在辖区蔓延势头,连日来,河北省三河市公安局集结优势警力,集中行动,重拳向非法传销犯罪活动出击,在一饭店内当场查获812人,8名传销头目被刑事拘留。
河北传销组织在饭店聚会
燕郊是传销重灾区,多年屡打不绝,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多次前往传销窝探访,并和警方一起帮家属寻人。“燕郊燕顺路上的上上城第3季、纳丹堡等小区,有一个所谓的民间互助投资理财项目,其实是警方与工商多次打击的传销,他们会定期开会聚餐,集体庆祝,并经常发奖鼓励。”一名知情者告诉记者,该传销组织人员较多,因法律对传销的打击存在漏洞,所以该团伙历经多次打击而不绝。
记者从三河市公安局获悉,8月1日17时许,三河市公安局调集燕郊分局、经侦大队、行宫东大街派出所、燕顺路派出所、燕郊派出所、西城派出所、巡警特警大队等警种部门共600名警力,出动警车60辆,在燕郊开发区雪花啤酒厂附近一家饭店内当场查获传销人员812人,其中刑事拘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嫌疑人8人。
经查,该传销组织无产品,以拉人头的形式发展下线成员、每人自愿缴纳49800元的方式开展传销活动。目前,荚某(男,48岁,安徽省人)、戴某(男,66岁,浙江省人)、赵某(男,42岁)、孙某(女,52岁,安徽省人)、王某(男,47岁)、郭某(男,52岁)、衡某(男,65岁,江苏省人)、许某(女,35岁)等8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已被三河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其余传销人员已移交三河市工商局处理。
警方当场查获传销人员812人
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
传销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通常意义上,在传销组织中除了最底层的销售人员,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都存在组织领导行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传销人员,因此正确理解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行为尤其重要。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笔者认为,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实践中对于组织领导行为可作如下理解:
1.在传销启动时,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的;在传销实施中,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讲课、鼓动、威逼利诱,胁迫他人加入等,均属于组织、领导者。
2.“组织”行为应当作限制解释,即指该组织具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有独立的组织体系,有独立的成本核算。因此,在一个传销组织中,所谓组织者只包括合伙人或公司股东,除此之外的人不应当作为组织者加以处理。
3.领导者是指在组织中实施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传销组织行为的人。不仅限定于最初的发起人,在传销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认定为领导者,对领导者身份的认定,应从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三个方面进行考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应区分拉人头传销与直销活动中的多层次计酬。虽然二者都采用多层次计酬的方式,但是仍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从是否缴纳入门费上看,多层次计酬的销售人员在获取从业资格证时没有被要求交纳高额入门费,而拉人头传销需要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道具商品”,否则不能得到入门资格;二是从经营对象看,多层次计酬是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商品定价基本合理,而且还有退货保障。而拉人头传销根本没有销售,或者只是以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道具商品”为幌子,且不许退货,主要是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三是从人员的收入来源上,多层次计酬主要根据从业人员的销售业绩和奖金,而拉人头传销主要取决于发展的“下线”人数多少和新成员的高额入门费;四是从组织存在和维系的条件看,多层次计酬直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而拉人头传销组织则直接取决于是否有新会员以一定倍率不断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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