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南京母子二人等车被撞死
2016年11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XL176的小型轿车,沿南京栖霞区网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方圆兰庭小区附近时,与牌号为苏AV433R的小型轿车发生追尾。朱某未停车查看,而是顶撞苏AV433R小型轿车,并在碰擦其右后侧后,从该车右侧加速向西驶离。朱某驾车从第三车道变道至第四车道(右转车道),在交通信号灯右转为绿灯、直行为红灯时,借右转道直行,以93.33km/h的速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过北苑西路路口。后朱某又加速至111.79km/h,行至华电东路长营村公交站东侧时,与停靠在道路北侧的牌号为苏AU808X的小型轿车左前部刮碰,并高速强行从即将进站的牌号为苏AG8418的公交车右侧超车,致其车辆左侧与公交车右侧发生碰擦,后将在此候车的被害人施某、朱某母子撞倒。其后,被告人朱某所驾车辆撞上停靠在道路北侧的牌号为苏ART960的小型轿车和行道树后停止,致多辆车连环追尾相撞。
被告人朱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朱某当晚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33.4mg/100ml。被害人施某、朱宸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撞车辆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24万余元。
在9日庭上,公诉机关指控:朱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建议对其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则辩解,朱某在服药后饮酒驾驶致意识丧失,对后果无法预见;其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主动赔偿,应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肇事人涉嫌酒驾被判无期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明知酒后驾车违法,仍在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并在已发生追尾事故的情况下,不计后果继续在车流量较大的城市主干道超速行驶、闯红灯,连续撞击行人及多辆车辆,造成二行人死亡及车辆损失人民币24万余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判决被告人朱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律师说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量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够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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