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临泉县一名18岁男孩因为爱上网,家长把他送到了庐江县的一家戒网瘾的封闭式特训学校。校方承诺用心理疏导、体能训练等方式帮男孩戒网瘾,绝不会体罚。男孩来到学校不到48小时,校方通知家长称男孩不行了,已经被送到医院。当家长赶到时,男孩已经死亡。据家长反映,男孩的遗体上遍布伤痕,鼻子、嘴里还有血。目前,该特训学校因非法办学已经被查处,而学校的负责人也被警方控制。
18岁男孩进“校”戒网瘾
刘女士是阜阳市临泉县人,她的儿子李傲今年18岁。李傲的网瘾比较大,甚至还出现了厌学的情绪。据刘女士回忆,电话里罗老师向她承诺,学校采用的是心理疏导和体能训练相结合的方式,来彻底戒除孩子的网瘾。刘女士担心会不会打孩子,或者通过电击等极端方式戒网瘾,罗老师表示他们采用的教育方式比较温和,绝不会采用极端手段。于是,刘女士和学校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该学校对李傲上网脾气浮躁方面的问题进行为期180天的隔离封闭式成长辅导,费用是22800元。刘女士支付了1000元的定金后,8月3日晚,李傲被送到了这所学校。
原本以为把儿子送到特训学校后可以帮他戒掉网瘾,而让谁都想不到的是,8月5日,刘女士突然接到学校电话,说李傲出事了。刘女士说,“我孩子送来的时候还好好的,在不到48小时的时间里,怎么就死了?”儿子的突然去世,让刘女士和丈夫的心都碎了。当他们在殡仪馆里看到儿子的遗体时,却发现了问题。“我儿子身上满是伤痕,从头到脚几乎没有好的地方。”刘女士说,“8月6日下午,法医对我儿子的遗体做了检查,说除了身上20多处外伤外,还有一些内伤。”从学校所在地庐江县白山镇政府获悉,这所特训学校是非法办学,且曾多次收到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停止办学通知。事发以后,该校已经被当地镇政府查封。对于该校20余名其他学生,镇政府已经通知学生家长,将学生们接走。随后,记者从庐江县公安局获悉,目前该学校的负责人及4名教练已经被警方控制。案件正在侦办之中。(新浪新闻)
不到48小时离奇死亡
本案既可能是故意杀人也可能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那么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如何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问题,是一个经常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从概念上讲,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的界限是比较明确的,故意伤害的主观方面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而故意杀人主观方面则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由于客观情况的复杂性和主观故意作为人的一种心理活动的隐蔽性,以及证明主观故意的证据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属言辞证据,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界定比较复杂。
从理论上讲:区分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也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只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被侵害人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也只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故意杀人罪则是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或有义务阻止他人死亡时,对他人生命漠不关心,放任死亡后果的发生。故意内容问题属于主观思维意识范畴,主观意识支配、制约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意识、检验主观意识。因此,要正确判定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全面综合、分析案件的各种事实情况,不能简单地根据某一事实做结论。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作案时的客观环境,作案的全过程。只有在把全部案件事实搞清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明行为人主观要件的具体内容。
在实践中,定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有争议的案件,往往社会影响较大,处理不好,会对一些正常的社会关系造成影响,有时还会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区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对打击侵害公民人生权利的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那么,怎样才能正确区别介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之间的案件呢?笔者根据自己的实践,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1.从犯罪发生的起因及背景,犯罪时间、地点及环境的选择。
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利益纠纷,是否有重大矛盾和积怨,是由一时激动还是经过密谋策划,是随意行凶还是刻意选择时间、地点后而实施犯罪。如果存在重大利益纠纷和积怨,并在事前经过周密策划,致人死亡却辩解说故意伤害的,可定间接故意故意杀人罪。
2.作案时是否避开他人,害怕别人看见等。
故意杀人最高要判死刑,行为人如果预谋杀人,一般会行事谨慎,不是万不得已,一般不会让人看见。如果有刻意避开他人的行为,故意杀人的可能性较大。
3.使用什么样的犯罪凶器?凶器的是否是事先准备的,杀伤力如何?
若使用枪支、砍刀、长矛等杀伤力较大的凶器,又系事先准备,伤害时行为没有节制的,则故意杀人的可能性较大,致人死亡定直接故意困难的,可直接定间接故意杀人。
4.实施伤害时伤害的打击部位、力度和打击次数如何?是否在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后,多次打击,事后是否有抢救或报警行为。
对于使用足以致人死亡的工具,用力打击或反复打击被害人头部、胸部等重要部位,或虽非打击重要部位,但用锐器刺破被害人体表流血不止时,将被害人丢于荒僻处,事后又不实施抢救和报警的;或在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后,持锐器击打的,一般应定故意杀人罪。即便是因意志以外原因,被害人没有死亡的,根据打击部位、次数、被害人伤情等情况,结合当时的环境因素,亦可定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