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乘客下车后被撞伤
张某驾驶客运公司的大巴至目的后,乘客下车后,张某在倒车停放的过程中,不小心将刚下车的乘客王某撞倒,致使张某受伤。事后,交警部门做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全部责任。客运公司为该大巴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事后,客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了保险索赔申请。保险公司辩称,王某是搭乘车的人,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的范围。
法院审理:属于三者应得到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第三者责任险中的“三者”:保险人是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失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者。本案中,乘客王某在到达目的后下车,其身份就发生了转变,而不是车上人员,所以,张某应该是在第三者的理赔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律师说法:责险理赔是否包括下车后的乘客
首先,第三者责任险中的“三者”:保险人是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失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者。
其次,第三者的原则性规定是指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第三者处于保险车辆下,而不是驾驶或搭乘者。本案中,乘客王某在到达目的后下车,其身份就发生了转变,而不是车上人员,所以,张某应该是在第三者的理赔范围之内。
最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的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范围包括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此处所指的车上人员应该是指“意外事故发生时”,因此,本案中张某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在车外,不再属于车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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