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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追尾赔偿纠纷 如何认定超载时商业免赔条款的效力

武广有律师     2017-09-09 阅读: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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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因机动车追尾而主张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2012年11月8日0时40分许,原告孙家来等6人的家属孙传照,驾驶属其所有的闽DHS7××号轻型货车(车上乘坐胡某飞、钟某招)...



案情简介:因机动车追尾而主张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2012年11月8日0时40分许,原告孙家来等6人的家属孙传照,驾驶属其所有的闽DHS7××号轻型货车(车上乘坐胡某飞、钟某招),由长汀往龙岩方向行驶,途经厦蓉高速公路B线209KM+700路段主车道时,追尾碰撞前方由被告王金煌驾驶的、属被告运输公司所有的闽F186××号重型自卸货车尾部,造成孙传照及同乘人胡某飞、钟某招死亡,两车受损及路产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认定:孙传照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王金煌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胡某飞、钟某招无责任。被告运输公司为其所有的闽F186××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余额由其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车辆闽F186××号货车驾驶员王金煌在事故中存在超载情形,保险公司承保的商业险免赔率为10%,即45万元。该商业险赔偿限额由本案原告与本案事故另两名死者胡某飞、钟某招的家属根据损失按比例分配。

法院判决:在签订定超载商业险免赔条款时应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被告运输公司为闽F186××号重型自卸货车与被告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金额为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在保险期间内应诚信地按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闽F186××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事故中存在超载情形,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享有10%的商业险赔偿免赔率,本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将保险单出具给被告运输公司时,在履行告知义务过程中存在瑕疵,但本案保单上载明“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中的“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后面进行了打√提示,作为投保人应当引起注意,并进行详细阅读,况且作为车辆驾驶员知道也应当知道其超载行为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可能加重保险人负担,故可视为保险人已尽了明确说明义务。对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的享有10%的商业险赔偿免赔率的抗辩意见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超载时商业免赔条款的效力?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从本质上讲,本案中的保险合同即属于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双方对超载时保险公司承保的商业险免赔率为10%的约定,即为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可知,判断保险合同中双方对超载时的商业险免赔率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关键在于,判断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若其履行了该义务,则应认定为有效,否则,应认定为无效。

以上就是对“如何认定超载时商业免赔条款的效力?”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交通事故方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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