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告儿欲索回房子
父母给儿子买房娶媳妇,实在是再正常不过的一件事。可是家住十堰的林爹爹老两口得知儿子将儿媳的名字添加在房产证上之后,却向洪山区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官判决将3年前登记在儿子小林名下的房子收回到自己的名下。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2010年5月,老两口花了毕生积蓄在珞喻路上买了一套房,登记在儿子的名下。儿子与小何登记结婚后,擅自做主在房产证上加了小何的名字,也就是说这个房子有一半的产权归儿媳。“我们买房是为了将来老了来武汉跟儿子一起生活,考虑到将来过户给儿子税费又多,所以就直接登记在儿子的名下。”林爹爹认为,这房子的实际产权是他们老两口的,儿子、儿媳无权在房产证上重新加名。为此,林爹爹还向法庭出示了曾与儿子所签的《家庭房产协议书》,协议中注明儿子对该房只有使用权,不能转让。
法庭上,作为被告一方的小林,表示支持父母的诉讼请求。他说,与小何结婚后感情不好已分居1年多,“当时在房产证上加名,是小何用离婚逼我的”。同样作为被告的小何则坚决否认丈夫一说。小何说,“公公婆婆起初知道加名后也并未反对”。对林爹爹出示的《家庭房产协议书》,小何说这协议根本就是已经加名之后才出现的。
今年8月底,洪山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林爹爹夫妇的诉求。法院认为,林爹爹夫妇提供的协议存在多处疑点,不足以证明房子是借儿子小林的名字登记。法院认为房子就是小林的,那么小林作为房主同意将一半产权给小何,在法律上有效,林爹爹夫妇无权收回房子。
自称房屋属借名登记
关于谁才是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双方各执一词。由于林爹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属于借名登记。因此,法院只能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认为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是小林,故认为房子是小林的。
关于借名登记中不动产的真正权利人的认定依据,一般来说从四个方面认定:(1)房屋产权证登记为谁,由谁保管;(2)房屋的购房款及相关税费由谁支付;(3)房屋由谁长期支配使用;(4)房屋出卖方的证明。
同时,依据《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二老的行为究竟是借名登记还是只是不想让儿媳分得一半房产而打出的“幌子”,估计只有当局人知道。毕竟房子是有分量的财产,做任何决定之前,都得三思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