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近年来因手续简便、放贷迅速日趋活跃,但其粗放、自发、紊乱式发展也导致了大量纠纷。
案情介绍
2015年1月13日,李某向陈某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因到期未还,李某于2015年3月10日另行出具金额为45000元的借条,并将其所有的汽车交付质押,当日未交付款项。后双方为该债务的清偿发生矛盾并多次报警处理。2015年3月20日,陈某某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吴玲玲为李某偿还车辆质押借款人民币45000元。
李某认为,他是在陈某某坚持不肯归还汽车的情况下,迫于无奈以车抵偿45000元,其实际借款仅为3000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陈某某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13020元。
审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判决陈某某归还李某13020元。
裁判说理
本案是民间借贷中不合法操作的一个典型。高额利息在民间借贷中并不少见,但什么是法律保护的合法利息范围则需区分清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将保护标准设定为固定利率,明确了未超过年利率24%的范围为司法保护区,超过年利率36%以上为无效区,24%至36%之间系自然债务区。“自然债务区”部分的利息为自然之债,不得经由诉讼程序、国家强制力得以执行。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债权人亦不得要求返还。此外,上述规定明确了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应为2015年1月13日李某向陈某某借款30000元,2015年3月10日的借条45000元实际是对1月13日借款关系的再次确认,因双方实际发生的借贷本金为30000元,故超出部分15000元应认定为利息。关于还款,现陈某某认为李某实际未归还,但其出具的收条已明确收到吴玲玲(原系李某妻子)为李某偿还的车辆质押借款45000元,故该还款应认定为李某归还。经核算,按年利率36%计算,截止2015年3月20日,李某应付的借款利息为1950元,现李某主张陈某某已支付15000元,超出36%部分应返还1302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实际中,债权人往往通过虚假交付、要求债务人在借条之外另行出具收条等形式,将后一次借条转变为“真实存在”的借款数额,从而要求债务人按照后一次借条载明的数额进行还款。此时,债务人很可能因为缺少证据证明实际借款数额而需多还款项。现实生活中如遇相应情况,也应注意保留、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