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01年5月18日凌晨,毛某某在一出租屋与被害人刘某某嫖宿,期间,毛某某因琐事对被害人刘某某产生不满,遂持砖块击打被害人刘某某头部,后逃离现场。同日10时50分许,有群众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已在该出租屋内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及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14年4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毛某某未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未提起抗诉,案件依法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最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6年5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许胜利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被告人毛某某的辩护人。期间,许律师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刘某某和查阅各种文书材料、笔录并前往事发地点进行调查,深入了解案件具体情况。
在整个辩护过程中,许胜利律师一方面通过法律程序坚决维护被告人毛某某基本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积极收集证据材料,以多年的办案经验和对案件的分析,对有瑕疵的证据材料提出质疑。另外,许律师运用浓厚的知识功底,详细地辨析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在实务中的区分标准,针对案件的关键点作出有力的辩护。
2016年12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