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供应链公司是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被告人宋某任某供应链公司商贸物流事业部总经理、某贸易公司商贸物流部副部长、主持工作,两部门均负责钢材等大宗货物采购、销售及已签署合同的跟踪执行,宋某作为两部门最高领导,负责签订合同、部门管理等。
2012年7月至9月,冯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甲公司与某供应链公司、某贸易公司签订合同,委托涉案单位向乙公司采购钢材。被告人宋某作为商贸物流部门负责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认真审核甲公司的资产状况、履约能力,放任其部门员工在甲公司未提供任何担保或采取任何保障措施、未审核乙公司出具的代领承兑汇票委托书是否真实的情况下,将本应交给合同相对方乙公司的多张巨额银行承兑汇票,交由甲公司员工转交,致使冯某以伪造乙公司印章的方式将其持有的汇票承兑,骗取某供应链公司人民币1.16亿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身为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
本案中,被告人宋某身为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认真调查、了解对方公司的信誉情况、履约能力,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有企业的正常活动秩序和经济利益,触犯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