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1月份,被告人刘某在担任某市某区某资产运营公司法人代表期间,在未对范某乙所在的某投资有限公司的资产运营状况、股东情况进行细致考察的情况下,草率与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增资入股协议书》和《补充协议》,承诺某区某资产运营公司入股某投资有限公司2000万元(经查,某投资有限公司吸收某区某资产运营公司增资扩股的事实系由范某乙虚构,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被告人刘某于2012年1月16日从某区某资产运营公司账户将2000万元汇入某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当日范某乙将2000万元转出,用于偿还其名下多家公司及个人所欠债务,目前该款尚未追回。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持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虽然接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但公安人员对其询问时,其称自己无罪,其去公安机关并非“投案”,不符合自首的实质要件,其行为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付凤鸣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实务当中,应注意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他罪进行区分:
1.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是否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如果在签订、履行合同时虽然被骗,但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可能造成的损失,不构成犯罪。
2.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界限:两种犯罪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后者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作为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对对方公司的资产运营状况、股东情况进行细致考察,因严重不负责任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经济利益,触犯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