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职工被查出患癌症后,华为便以支付20万元为代价解除了与患病员工的劳动合同,一时间引起了轩然大波。单位对非因工负伤和患病承担怎样的责任?法邦网为您解答。
华为职工病逝生前博客引发患病辞退争论
魏延政1998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计算机系,并先后留学于新加坡和英国,2004年获得英国南安普敦大学计算机博士。2006年放弃英国电信研究院CTO的高薪工作,回国后到华为公司工作。由于出色的表现,短短几年时间成为华为无线营销部总裁助理。
但是,魏延政在2011年年初查出患有癌症,华为与魏延政解除劳动合同,并一次性通过商业保险补偿了20万元。魏延政在2016年8月8日去世,其生前在博客写过一篇文章《我在华为的抗癌岁月》被广为流传,也将华为推向了舆论的风暴口。
单位对非因工负伤和患病承担怎样的责任?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等同于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期间。如果医疗期满劳动者由于健康状况无法适应原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其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而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无法完成,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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