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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侠蓉律师     2015-03-18 阅读:289

黎侠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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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什么是股权?答:股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地位并可向公司主张某种权益或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利。股权的主体是股东,不论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可以成为股东。股权作为一项权利,可以...



1.什么是股权?

答:股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地位并可向公司主张某种权益或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利。股权的主体是股东,不论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可以成为股东。股权作为一项权利,可以从不同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1)根据股权设立目的的不同,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专为该股东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共益权是为股东的利益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请求召集股东会的权利,请求判决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权利、账簿查阅请求权等。(2)根据股权的行使是否达到一定的股份数额为标准,可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单独股东权是股东一人即可行使的权利,一般的股东权利都属于这种权利;少数股东权是不达到一定的股份数额就不能行使的权利,如按《公司法》第39条的规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必须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方可行使。(3)根据股权主体有无特殊性,可分为普通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普通股东权是一般股东所享有的权利;特别股东权是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如优先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2.股东可以自由转让他的企业股权吗?

答: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出让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可以继承吗?

答: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人合性质的法人团体,股东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成立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在哪些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答: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此外,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时,优先购买权不适用吗?

答:我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由此可见,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时,优先购买权仍然适用。但是该优先购买权是有期限的,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就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6.什么是股票?

答:股票指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是股份证书的简称,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或作价抵押,是资金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股票可以公开上市,也可以不上市。股票代表着其持有人(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是一种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等。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即“同股同权”。

7.为了简洁,股票上可以只写明公司名称和面额吗?

答: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28条的规定,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4)股票的编号。正规的股票必须有以上内容,而且还要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不能为了简洁,只在股票上写明公司名称和面额。

8.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一定要置备股东名册吗?

答: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30条的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并应当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各股东所持股份数;(3)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4)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9.公司还未正式成立,股东可以拿到股票吗?

答: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投资人、认股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股东可以凭股票而主张自己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等。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32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由此可见,公司还未正式成立,股东是不可以拿到股票的。

10.怎么加入合伙企业?

答:此问题涉及到入伙,入伙是指合伙企业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具体体现在相互信赖的人身关系上,第三人的加入可能会损害企业的人合性。因此,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3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11.合伙人死亡,他成年的儿子可以代替他成为合伙人吗?

答:合伙企业是合伙人基于相互信赖、共同出资而建立的企业。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0条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12.合伙人想退出合伙企业,他的债权债务怎么定?

答: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2条、第53条以及第54条的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退伙时企业的现实财产少于原始出资的,按现实财产折算的份额返还退伙人;企业经营持平的,将原始出资财产返还退伙人;企业经营有盈利的,要连同退伙人原始出资和应分得的收益一起返还退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承担债务的,对内,退伙人应按合伙协议规定的亏损分担办法和比例,以自己的财产来抵补亏损,按规定分担亏损;对外,则承担连带责任。详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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