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酒驾”自从被规定入刑以来,就经常引起人们的讨论,“酒驾”在刑法中被规定在危险驾驶罪中,那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酒驾”如何定罪量刑?
在停车场醉驾
唐山市刘先生咨询:最近,我一个朋友碰到了一件麻烦事。他前几天在饭店喝酒后叫了代驾,仗着自己还算清醒,就想自己把车先开出停车场,让代驾人员在停车场出口处等待。不料朋友在停车场挪车时撞坏了停车场的设施,管理人员提出巨额索赔,我朋友认为他属敲诈,没同意,管理人员遂立刻报了警。警方到达后,认定我朋友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我不明白的是,朋友并没有上路,连停车场都没有出,算醉驾吗?到底喝到何种程度算醉驾,如果属醉驾,会被追究何种刑事责任?
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法律规定的违法情形的,构成犯罪。具体包括:(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对法律规定的条件中“道路”的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对“酒驾”的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在公共停车场中驾驶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符合“在道路上”的规定,如若当事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则符合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构成危险驾驶罪。对本案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在停车场中是否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在道路上”,如果按一般人的理解,自然是不属于的,但在对“道路”的解释上,司法机关运用了扩大解释的方法,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危险驾驶罪自然要符合“公共”二字的要求,所以在公共停车场,首先其符合是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场地,其次符合“公共”二字的要求,将其纳入在“道路上”的规定是合理的。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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