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丈夫瞒着妻子送给“小三”60万元,妻子获悉后将丈夫和“小三”告上法庭要求还钱。丈夫未征得原配同意,赠与小三钱物行为是否有效?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丈夫未征得原配同意赠与小三钱物
梁女士与刘某是夫妻,两人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还不错。2011年,刘某在佛山某酒店夜总会认识小丽(化名),随后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同居。在接下来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刘某通过其父亲的银行卡多次给小丽转账,累计达60余万元。2013年7月,梁女士发现了丈夫和小丽之间的不正常关系。刘某承认两人是情人关系,因为同居期间小丽没有外出工作,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就转钱给她。被妻子发现后,刘某表示很后悔,还写下悔过书,保证以后不再与其他女子保持不正当情人关系。当梁女士向小丽索要刘某赠与的巨款时,小丽一口拒绝,认为该款是刘某自愿赠与的,她的取得合法有效。梁女士后将刘某和小丽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未获得原配同意赠与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在未征得原告梁女士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被告小丽,损害梁女士的财产权益,有悖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小丽无偿获取该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应将该款返还给梁女士。
律师说法:丈夫未征得原配同意,赠与小三钱物行为是否有效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现实中,无偿赠与“小三”财产往往是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行为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而且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甚至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因此,赠与“小三”财产行为理当认定无效。在本案中,被告刘某在未征得原告梁女士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被告小丽,损害梁女士的财产权益,有悖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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