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通过网络以“百家乐”方式进行赌博,属于犯罪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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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有的人通过网络以“百家乐”方式进行赌博,此种行为可能构成赌博罪。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通过网络以“百家乐”方式进行赌博,属于犯罪行为吗
2013年4月至2013年5月15日间,在某市一小区某单元房内,皮某某伙同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车某某、王某某等人通过网络以“百家乐”方式进行赌博。后皮某某、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当场收缴赌资67900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皮某某、李某某行为构成赌博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皮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皮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律师说法:通过网络以“百家乐”方式进行赌博,属于犯罪行为吗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而言,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聚众人进行赌博的行为即构成既遂,至于被聚集的众人是否已经着手赌博行为在所不问,本人参加赌博与否也在所不问。根据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皮某某伙同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车某某、王某某等人通过网络以“百家乐”方式进行赌博,属于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聚众赌博。由于皮某某属于主犯,因此对其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由于李某某为从犯,因此应当对此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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