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由于单位原因导致员工无法办理退休手续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于2002年3月24日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6月,保险公司口头通知魏某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亦未办理相关手续。魏某某于2009年12月23日年满55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魏某某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未能办理退休手续期间产生的退休金损失,返还垫付的养老保险费等。
裁判结果:支持魏某某请求
理由: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在十五日之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和档案的转移接续手续,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由于单位原因导致员工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单位应赔偿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扣留劳动者档案,不明确告知劳动者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比较普遍,因此《劳动合同法》作了专门规定。首先是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其次为有关手续办理规定了时间限制,必须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另一方面,若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劳动合同解除后,为魏某某办理社会保险和档案的转移接续手续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保险公司一直未将魏某某的上述材料进行移转,导致魏某某无法正常办理退休手续,未能领取到2009年12月23日至2012年8月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