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律师专栏

伪造银行存单 与变造如何区分

付凤鸣律师     2018-12-25 阅读:389

付凤鸣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8602720011

关注付凤鸣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

导读 案情简介:陆某于2014年2、3月份,采用小广告电话联系、提供银行真实存单信息的方式,通过他人伪造户名为其本人,面额为人民币30000元的中国建设银行存单1张,回家后谎称有...



案情简介:

陆某于2014年2、3月份,采用小广告电话联系、提供银行真实存单信息的方式,通过他人伪造户名为其本人,面额为人民币30000元的中国建设银行存单1张,回家后谎称有钱存在银行并交给其妻子保管。后其妻子于2015年6月6日至建设银行取款时被发现,银行工作人员报警而案发。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故意伪造银行存单,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案发后,陆某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陆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陆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付凤鸣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伪造金融票证罪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伪造金融票证,是指无权制作金融票证的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的名义擅自制作金融票证的行为;变造金融票证,是擅自对他人的有效金融票证上所载内容进行变更的行为。伪造和变造金融票证的结果都产生“假金融票证”,但伪造是一种完全的造假行为,变造则以真实的金融票证为前提,变造后的金融票证并未完全否定原来的有效成份。相比之下,伪造金融票证的危害性要大于变造金融票证,前者可能给被害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本案中,陆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伪造银行存单,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票证管理制度,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

付凤鸣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8602720011

关注付凤鸣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