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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品牌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管理者必备法律常识

黎侠蓉律师     2015-03-18 阅读: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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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知识产权”是传媒、设计、音视频制作公司的主要核心价值,规范好员工在公司的设计成果,十分重要。此类文化传播型企业常常会遇到这些问题:员工在公司工作多年之后,想要...



“知识产权”是传媒、设计、音视频制作公司的主要核心价值,规范好员工在公司的设计成果,十分重要。此类文化传播型企业常常会遇到这些问题:员工在公司工作多年之后,想要将自己的工作作品结集出版发行,怎样处理其中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这种方式是否可行?如果同意了一位员工这么操作,是否会产生效仿效应?结集出版所产生的收益如何划分?今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谈谈“员工将职务作品结集出版”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李某为某报社一名资深记者,与报社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依据报社的要求开展各类报道工作。2006年报社策划百大历史学者访谈系列报道专题,由李某负责国内外历史学者的访谈及撰写报道的工作,报道内容通过编辑审核修改后刊登于报刊上。李某在工作时间内,利用报社提供的电脑、电话等办公室设备,陆续开展系列报道工作,并多次往返美国、法国等采访者定居地采访,所产生的国内外交通差旅等费用均由报社承担。

历经一年多的时间,2007年6月李某完成对100位国内外历史学者的采访工作,以“××报社问,对方答”的对话模式,刊登在该报社出版的报纸上,引起较大的反响。两年后,李某未经过报社的同意,联系出版社将系列采访的内容集结出书,并将原“××报社问,对方答”的模式改成“李某问,对方答”的模式,书出版后,在单位内引起热烈的讨论。

李某在工作时间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属于什么作品?是否可以不经过单位同意私自结集出版?如果经过单位同意后出版,个人是否应该和单位共同分享收益?

律师评析

本案中李某与报社签订了劳动合同,为报社员工,与报社之间属于劳动法律关系。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李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完成报社策划的百大历史学家系列报道工作而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

本案的焦点之一是:李某与报社之间是否通过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合同形式约定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如果李某与报社之间对于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有着明确的约定,约定归属于报社所有,则本案中百大历史学者系列报道的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归报社所有,李某不得未经报社同意,私自结集出版,构成对报社权利的侵犯。

本案的焦点之二是:如果李某与报社之间未能对著作权的归属进行任何形式的约定,则要判断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第1项中的情形,从而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归属于单位。而本案中系列访谈报道作品,虽然利用单位提供的各类办公设备,以及大额差旅费用等物资条件创作,但不属于法条中所明确列举的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产品设计图、工程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中的任何一项。

如果不能证明本案的情形符合《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当中两项例外情形中的任何一项,则按照一般情况,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作者本人,但是单位拥有优先使用权。在作品提交两年之后,经过单位同意,个人可授权出版社将职务作品结集出版,单位与个人之间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共享收益。

应对方案

1.如何规范管理创作型或者文化传播类企业员工工作成果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很多企业。报刊杂志社员工创作的文字作品、漫画,设计企业员工创作的各类设计作品,知识产权如何归属与划分?笔者认为,企业可以在员工入职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对部分创作生产型岗位,比如报社的编辑记者、设计企业的设计师等,明确通过合同条款或者知识产权合同的形式约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外,归属于单位。

2.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的规范,有利于单位管理工作成果,并统一对外开展宣传及维权工作。笔者所服务的一家企业,在发生过多起员工与单位的知识产权纠纷之后,管理层终于下定决心对内梳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与所有在职员工签订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协议。对于新入职的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同步签订知识产权协议,进行知识产权的统一规范管理,为日后对外维权打下基础。

3.为了方便公司日后可以统一对外维权、主张权利,公司劳动合同中可约定条款如下:“员工同意,其在职期间完成的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均由单位以单位独立名义对该作品进行相关权益的维护、管理,许可、禁止他人使用,以及对侵害该作品著作权权利(包括署名权在内)的行为提出交涉、诉讼和追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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