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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 有偿才构罪吗

付凤鸣律师     2018-12-26 阅读:277

付凤鸣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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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2016年4月,李某(另案处理)携带他人信用卡及读卡器来到本市,通过赵某等人层层介绍联系到罗某。罗某称可以提供POS机帮助套取伪造信用卡内的资金,持卡人、介绍...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李某(另案处理)携带他人信用卡及读卡器来到本市,通过赵某等人层层介绍联系到罗某。罗某称可以提供POS机帮助套取伪造信用卡内的资金,持卡人、介绍人、刷卡人按照比例分取赃款。同年4月12日,上述人等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场从李某身上缴获他人信用卡4张、读卡器1部;从罗某身上缴获他人银行卡2张、POS机2部;从张某身上缴获他人信用卡2张。另查明,罗某、林某、张某通过手机微信分别向他人发送信用卡信息资料4条、1条、1条。经查证,该6条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林某、张某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均已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公诉机关对罗某、林某、张某犯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罗某、林某、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罗某发送的有效信用卡信息3条、系初犯、偶犯等从轻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对林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它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

付凤鸣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为犯罪对象。“非法提供”是指将通过非法或者合法手段获取的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转让他人。立法并未对非法提供行为的有偿性作出规定,但基于刑法解释合理性的要求,无论行为人以无偿还是有偿的方式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转让的均应认定为转让行为。

本案中,罗某等三人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通过手机微信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秩序,触犯了窃取信用卡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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