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5月25日,余某与他人成立某公司,余某任法定代表人。某公司在2010年至2012年度经营期间,通过账外销售,现金收入、银行私人户收入不入账不申报的形式偷逃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经查,某公司在2010年偷逃增值税73884.76元,偷逃企业所得税116740.93元,2010年度已缴纳税款161147.21元,偷税数额占当年度应纳税额的54.19%;2011年偷逃增值税211147.1元,企业所得税310510.45元,2011年度已缴纳税款1654745.74元,偷税数额占当年度应纳税额的23.97%;2012年偷逃增值税160860.8元,企业所得税236560元,2012年度已缴纳税款1927412.37元,偷税数额占当年度应纳税额的17.09%。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余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付凤鸣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为逃避缴纳税款,常见的欺骗、隐瞒手段有: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涂改;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
本案中,余某作为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款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触犯了逃税罪。
以上就是关于“逃避缴纳税款 常见的欺骗、隐瞒手段有哪些”的案例介绍,具体问题建议您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