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现实生活中,很多农村的房屋并无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书,此时发生纠纷能否请求法院确认使用权?请看本文案例。
案情简介: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能否请求法院确认处分权
老王与小王系父子关系。2017年1月6日,老王与小王签订房屋赠与合同,约定老王将位于京市大兴区X号院落内的正房西数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第四间赠与王久齐。上述房屋并无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书。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载明:安定镇马各庄村村民老王,出生于1955年3月11日,户籍住址X。有住房5间,建筑面积100平米,于1985年5月20日建房。属于规划内建房。但时至今日,老王并没有按照该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拒不承认上述房屋为小王所有。为维护小王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归小王所有。在庭审中,老王认可小王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认可小王提交的全部证据。
法院判决:不支持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在被告老王完成登记造册及变更登记之前,本院不宜对上述院落内的房屋进行处理。根据本院审查,双方对于该赠与合同无任何争议,换言之,双方之间不存在矛盾,当事人之间自行履行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综上,对小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久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小王负担(已交纳)。
律师说法:未登记造册的房屋,处分之前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赠与行为系典型的无偿处分行为,赠与人处分的财产应当系其个人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根据地随房走的原理,对房屋的处分亦导致对村集体土地的处分,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而上述院落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以上就是关于“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能否请求法院确认处分权?”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未登记造册的房屋,处分之前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