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中旬,四川阆中警方将涉嫌“碰瓷”诈骗的31名头目和骨干成员抓获,初步查明该团伙作案百余件,作案区域跨福建、四川、广东、江西、重庆等5省市。据悉,该“碰瓷”诈骗案,组织之严密、涉案人员之多、作案区域之广、诈骗次数之多,完全堪称“中国第一碰瓷诈骗案”。嫌犯以挣大钱为诱饵,招募涉世不深的青年入伙并将其手或脚砸断,然后带着伤者专门找“摩的”“碰瓷”。
对于这个案件,“碰瓷”团伙涉嫌构成哪些法律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是如何区分认定的?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两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取得财物是以诈骗的手段,还是以威吓的手段;被害人究竟是因为受到威胁而“被迫”处分自己的财产还是因为受到蒙蔽而“自愿”处分财产。
律师观点
在这个案件中,“碰瓷”团伙涉嫌构成以下三个罪名:
一、故意伤害罪。“碰瓷”团伙通常事先用重物故意敲击“伤者”的手脚致骨折,足以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且这些“伤者”大多是未成年人,应从重处罚。
二、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碰瓷”团伙事先故意伤害“伤员”,其后安排“伤员”乘坐摩的,故意造成碰撞受伤,要求司机赔钱。发生这样的情况,很多司机会选择赔钱了事,司机赔钱是出于自愿的。这时,“碰瓷”团伙涉嫌构成诈骗罪。若是司机不肯妥协,“碰瓷”团伙就以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司机赔钱,“碰瓷”团伙则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中“碰瓷”团伙的犯罪情节极其严重。
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碰瓷”团伙中的“伤员”多是未成年人,组织者称有高额收入,游说未成年人加入团伙,然后用重物击打未成年人的手部。这种行为不仅造成未成年人的身体伤害,还会导致他们有不劳而获的观念。法律是不能容忍如此摧残祖国未来花朵的做法的。
二、社会风气的不良影响。组织者利用受害司机对未成年人、对伤者的愧疚心和同情心使司机赔钱。然而司机发现被骗,以后再遇到同类事件难免会有心理阴影,觉得所有人、所有事都不能同情、不能相信。如果不捣毁并严惩这种“碰瓷”团伙,社会风气将会受到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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