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艺龙网公司发布含有“葛优躺”图片的微博,葛优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将艺龙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一审法院支持了葛优的诉求,该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2月23日,记者从一中院获悉,该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即艺龙网公司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赔偿葛优各种经济损失7万余元。
根据这个案件,我们可以了解到哪些有关肖像权的法律问题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肖像权的内容包括:
(1)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
(2)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1.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2.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
3.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内容是: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律师观点
法院判决是否合理?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本案中,艺龙网未经葛优本人的同意,在公开发布的微博中使用葛优肖像图片做配图,以“葛优躺”介绍其业务相关的酒店预订,其宣传内容是商业性使用,满足侵犯公民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另外,针对二审中艺龙网提出赔偿金额过高的问题,本人认为并不合理。葛优作为国家一级演员,知名度非常高。在此案中,艺龙网发布的微博在一定程度上有葛优是他们的代言人的暗示,容易令大众误解从而进行消费。此次“葛优躺”图片的商业使用,还有对葛优形象的诋毁嫌疑。
因此,本人认为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是合理合法的。
实际生活中,公民应如何维护自己的肖像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
因此,如肖像权受到侵害,公民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无营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既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又有权要求侵权人对侵害肖像权所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失,进行经济损害赔偿。
引起纠纷的“葛优躺”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