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很多开放商在还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情况下,便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请看本文案例。
案情简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否影响预售合同的效力
2012年8月1日,王某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某建设公司将XXX房预售原告,该房建筑面积84.29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2400元,总计202296元。交付房屋的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前。逾期超过30日,受买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支付0.2%违约金。王某于签订合同当时一次性交付购房款202296元。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前,某建设公司至今未向王某交付房屋,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请求确认王某与某建设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要求某建设公司返还王某购房款20229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20229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诉讼费4484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被告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因此,原、被告于2012年8月1日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被告应退还原告购房款202296元。
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被告在与原告签订预售合同时未出示,也未明确告知未取得该证,视为故意隐瞒。被告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除应当退还原告已付购房款外还应支付利息
以上就是关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否影响预售合同的效力?”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若出卖人故意隐瞒,还应当支付利息。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