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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ina肖像遭盗用 华研国际发声明将追究法律责任

许胜利律师     2019-01-03 阅读: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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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据台湾媒体最新报道,“有疤不可怕,无良才可怕。”在3月19日晚间,Selina(任家萱)于Facebook上发文斥责无良商家盗用其照片推销祛疤膏。她表示,“网络世界很辽...



案情简介

据台湾媒体最新报道,“有疤不可怕,无良才可怕。”在3月19日晚间,Selina(任家萱)于Facebook上发文斥责无良商家盗用其照片推销祛疤膏。她表示,“网络世界很辽阔,却也很可怕!喔!不!是很可恶!”并且还附上自己的原图照片揭露无良商家的恶行。

想必大家都有所耳闻,在7年前于上海拍戏时不幸在爆破戏中惨遭火吻,导致她全身有54%面积严重灼伤,虽然如今已经康复,但身上的疤痕依旧存在,无良商家盗用其照片推销祛疤膏并称其已经痊愈,原因就是使用了她家的祛疤膏!

对此侵权行为,Selina所属的华研国际音乐在3月20日发出严正声明:“任家萱并未使用、推荐上述产品,请歌迷朋友切勿受欺上当。为保障本公司及任家萱之权益,本公司将追查不法盗用者之法律责任。”

从上述的案件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律师观点

1

肖像权简单来说就是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本案中,该祛疤膏商家未经任家萱本人的同意,擅自对其照片进行处理,把原本拿在手中的铜锣烧修改为祛疤膏。同时,该商家利用任家萱的名气对其祛疤膏商品进行宣传,属于对肖像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情形,符合侵犯公民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2

另外,根据我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类似本案这种具有误导性、欺骗性、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虚假广告,属于侵权行为,必须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但关于民事责任的方式则应依据实际情况而定,依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的大小,广告内容的欺骗性、误导性的程度、侵权后果、损害的大小综合而定。

如果发布祛疤膏虚假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是虚假的广告,仍设计制作、发布、对受害的消费者而言,他们是共同的侵权人,消费者可以向祛疤膏商家(广告主)追索损失,也可直接向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追索损失,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共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在虚假广告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是最基本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但当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名称、地址时,广告主无以查找,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告主应承担的责任由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而且是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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