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曾某在高速路上所驾驶的大货车被追尾,因担心自己饮酒驾驶的违法行为被交警发现,就弃车于高速公路主车道离开。不久,一越野车因躲避不及就与停放在高速路主车道的大货车相撞,并造成2人当场死亡、3人不同程序受伤、越野车毁损的严重后果。3月29日,曾某被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从上述的案件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相关法条
《刑法》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律师观点
依照刑法规定,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认识要素方面,其对结果发生的盖然性认识(明知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大,但并非必然发生)。在意志要素方面,其对结果的发生不反对也不追求,持放任态度。而过失犯罪则是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轻信可以避免。在主观上,是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
具体到该案,曾某作为具有多年驾龄的老司机,首先是驾驶没有反光标志的车辆,更严重的是在其车辆被追尾后,车辆停放在高速公路的主车道,却不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其次是该事故发生在在晚上,这必然导致后来车辆人员处于极度危险的状态,曾某应清楚认识到其行为存在极大的危及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物损毁的危险性。然而,曾某不但未采取任何必要的防范措施,反而因逃避酒驾处罚的动机逃离现场,使危害后果不可避免地发生。因此曾某采取的是放任的态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心态应是间接故意而非过失,所以,曾某的行为在客观上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且造成重大损失,在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在实务上一般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