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为赚取外快,物流公司揽投部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走私香烟提供邮寄服务。4月2日,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起非法经营案,三名涉案人员均获刑。非法经营罪侵犯的是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怎样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该罪时如何量刑的?
快递员帮人邮递走私香烟
刘某是某物流公司的揽投部经理,在其任职期间帮他人邮寄香烟239件,从中获利数万余元。为避人耳目,刘某特意以非真实身份进行邮递,每次邮递的数量远超国内规定邮递合法香烟的数量。2017年6月,公安机关在刘某所在公司投揽部现场查获待邮寄香烟14件,共计700条“ESSE”牌走私香烟。随后,公安机关查到了这些香烟的收件人张某。据张某交代,她从2016年2月起,便私下从广西防城港市的郑某(另案处理)、郑某荣处大量购买走私香烟,经刘某之手邮寄到北京,再转手批发出售给各零售商获利。
非法经营罪的相关规定
非法经营罪规定在我国刑法“扰乱市场秩序罪”的类别中,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市场秩序。非法经营罪在客观行为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香烟属于专营商品,要销售香烟必须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取得合法的经营手续。本案中,刘某帮人邮递香烟,并且邮递的数量远超国内规定邮递合法香烟的数量,其行为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规定,属于非法经营罪中“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刘某构成非法经营罪。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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