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卿某趁人不备使用他人手机向自己的银行卡转账8万元,犯下盗窃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盗窃罪是社会中的高发犯罪,那么怎样的盗窃行为构成犯罪,盗窃罪是如何定罪量刑的呢?
偷用他人手机给自己转账
2017年11月7日,卿某在六安市和谐嘉苑小区某房屋内趁黄某离开时,登录其手机银行,向自己的银行卡转账8万元,之后关闭手机外逃,并将其中1.4万元挥霍。在得知黄某报案后,又将余款6.6万元转入黄某朋友王某账户,由王某代为返还给被害人。2017年11月15日,卿某主动向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投案。法院认为,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卿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结合其部分赃款已退还,可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卿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盗窃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盗窃罪是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客观行为包括: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如果只是普通的盗窃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才构成犯罪。如果是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则没有数额的限制。
另外还要对“窃取”进行分析,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不包含暴力的成分。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例如将他人的财物毁坏,虽然是排除了他人对财物的支配,但并未建立新的支配关系,不属于盗窃,而是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
本案中,卿某趁人不备使用他人手机向自己的银行卡转账8万元,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并且符合数额较大的规定,卿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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