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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私愤用打火机点燃报亭物品,构成放火罪吗?

马友泉律师     2019-01-07 阅读: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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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为泄私愤用打火机点燃报亭物品,构成放火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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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发泄私愤,用打火机点燃报刊亭内物品,致使亭内起火烧毁物品,此种行为很可能已经构成放火罪。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为泄私愤用打火机点燃报亭物品,构成放火罪吗

钟某与杨某素不相识,杨某在某市一学院门前附近经营一报刊亭。2017年10月15日凌晨4时许,钟某酒后至上述报刊亭,为泄愤使用其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上述报刊亭旁杂物点燃,进而将该报亭内物品点燃,致使报刊亭内彩票机、报刊报纸、香烟及代收快递等物品被烧毁,后钟某逃离现场。

法院判决:被告人钟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某以放火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

律师说法:为泄私愤用打火机点燃报亭物品,构成放火罪吗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行为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此罪的基本特征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或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或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谓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钟某酒后至他人报刊亭,为泄愤使用打火机将上述报刊亭旁杂物点燃,进而将该报亭内物品点燃,致使报刊亭内物品被烧毁,对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危害,属于典型的放火行为。而在判定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还应根据其主观状态,以及证人证言、作案工具、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加以判断。如果最终认定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如果张某某取得了被害方谅解并且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对其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就是对“为泄私愤用打火机点燃报亭物品,构成放火罪吗?”相关问题的解答。如遇到刑事犯罪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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