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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货款27000元,约定二个月的利息10000元是否合理

王忠明律师     2019-01-10 阅读: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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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导读:因赊购钢筋,欠货款27000元,双方约定二个月的利息10000元是否合理呢?请看本文案例。案情简介:欠货款27000元,约定二个月的利息10000元是否合理2016年8月19日至同年...



导读:因赊购钢筋,欠货款27000元,双方约定二个月的利息10000元是否合理呢?请看本文案例。

案情简介:欠货款27000元,约定二个月的利息10000元是否合理

2016年8月19日至同年11月27日刘某因工程需要在侯某处赊购钢筋,经结算计货款41711元,刘某支付14711元后于2017年8月4日立下借据,载明:欠到候某材料款27000元,限期2个月还清,如在2个月未还清,超出按10000元计算(2017年8月4日-2017年10月4日止)。逾期后刘某仍未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刘某返还侯某钢筋款27000元,并按双方约定追加的利息10000元全额支付;由刘某承担诉讼费。刘某辩称,我欠侯某27000元钢筋款属实,但要求支付10000元的利息过高,我请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给原告。

法院判决:约定的利息过高

一、被告刘某支付侯某钢筋款27000元,并自2017年8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律师说法:逾期付款利息可参照民间借贷逾期借款利率的上限年利率24%计算

签订合同后,自合同生效之日,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义务。本案中,刘某和侯某赊购钢筋与借据能够证明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并因刘某未及时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及逾期付款的损失。刘某、侯某约定逾期付款支付利息10000元,双方虽未约定利息支付的具体标准,但双方约定二个月的利息10000元明显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过分高于侯某的经济损失。法院考虑到如果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不足以弥补对侯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参照民间借贷逾期借款利率的上限年利率24%计算。这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体现了法官在审案中的自由裁量权,

以上就是关于“欠货款27000元,约定二个月的利息10000元是否合理”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不能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可参照民间借贷逾期借款利率的上限年利率24%计算。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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