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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关系解除为由不支付奖金吗?

陈雷律师     2019-01-10 阅读: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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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  杨某原系某公司的员工。2015年1月27日,杨某签收的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被解聘或退回劳务派遣机构的,不适用公司的奖励计划。2017年1月10日公司以杨某存在...



案情简介:

  杨某原系某公司的员工。2015年1月27日,杨某签收的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被解聘或退回劳务派遣机构的,不适用公司的奖励计划。2017年1月10日公司以杨某存在虚假报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杨某发出通知,通知双方劳动合同于次日解除。2017年1月23日,杨某向天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第四季度奖金5,500元和2016年下半年行为评定奖20,900元等。

裁决结果:用人单位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

理由:公司在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杨某存在虚假报销的情况下,其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显然系违法解除。在此情形下,公司对公司奖励计划不适用于被解聘员工的相关规定,不能成为其拒绝支付杨某2016年第四季度业绩达成奖和2016年下半年行为评定奖的合法理由。同时,关于2016年下半年行为评定奖,公司表示杨某经其直属经理评定后,其2016年下半年的行为评定奖被为0级,对应奖金为0元。而根据公司《2016奖励计划》,行为评定奖从"等级1"至"等级6",一共分六个等级,对应的下半年奖金数额为19,600元~4,100元,其中并无"0级0元"的评定等级,且上述六个等级各自人数占比相加为员工总人数的100%。因此公司上述评定意见,既不合常理也有悖其自己的规定。故应当支持杨某主张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奖金。

用人单位被认定违法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公司以其政策规定解聘员工不享有相关奖金的抗辩不能成立。一方面确定在公司违法解除的情况下,其上述抗辩不能成为拒绝支付相应奖金的理由。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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