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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缓慢行驶,交通肇事获刑

马友泉律师     2019-01-18 阅读: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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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缓慢行驶

今年7月17日,河南人经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普通半挂车,拉着一车厢的汽车配件自江苏省江阴市开往浙江省温岭市。当天上午9时20分许,行驶中的车子突然发出“砰”地一声,经某靠边停车检查,发现车子右侧第三轴的内侧轮胎爆胎,可车上备胎又没气了。经某打电话向车主蔡某汇报情况后,估计减速行驶应该问题不大,决定撑到出口后再作修理。经某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以低于每小时30公里的时速继续向前行驶。

10时许,车子行驶到九曲岭隧道内时,意外发生了,一辆快速行驶的轻型货车从后方驶上,与经某行驶的车子发生剧烈碰撞,事故造成轻型货车车主陈某及车上三名乘客死亡及车辆损坏。

交通肇事获刑

事故发生后,经某即打电话报警,随后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肇事经过。

高速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陈某驾驶的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且在高速公路上未确保安全行驶,其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是造成事故的原因。经某驾驶的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明知驾驶的车辆中,有条件采取救援措施的情况下,却低于规定时速行驶,其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是造成事故的原因。陈某和经某的过错行为共同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应各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低于规定时速在调整公路上行驶,造成致四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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