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欠条标注与事实不符的,应当怎么办
养殖厂自2008年至2014年多次购买冯某的玉米。2015年2月7日,经双方结算,养殖厂尚欠冯某货款43000元未付,并以欠工资的名义为冯某出具欠据一份。后经冯某多次催要,养殖厂未履行付款义务。现冯某请求判令养殖厂支付工资43000元,诉讼费用由养殖厂负担。养殖厂辩称,冯某非本厂职工,请求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不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判决如下:
被告养殖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冯某货款43000元。
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说法:欠条标注事由与实际不符的,以实际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以及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据此,养殖厂在购买冯某玉米后,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但是,养殖厂并未按照约定全额支付货款,只是向冯某出具了欠据,养殖厂与冯某之间成立了债权债务关系。但欠据注明欠款的事由为“工资”并非是欠付货款,与事实不符,但这并不会影响养殖厂应当履行的支付货款的义务,不能以此逃避责任。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会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予以确认,即不按照欠付工资的基础法律关系来确认,而是以事实上的欠付货款的基础法律关系对双方的义务进行确认,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也是为了保护真实的交易关系。这也就反应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冯某要求养殖厂给付货款43000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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