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下午,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关于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的公告》,对新三板挂牌的基本条件进行了若干修订,同时将之前发布的两个《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废止。”
本次对挂牌条件的修订,主要包括七大方面:
1明确国有股权设置批复的相关要求
在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中,要求“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并且提出了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批复文件时,在公司和中介机构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的解决方式。
2调整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具体要求
在“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要求中,将“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调整为“公司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这意味着,以后将不会出现“审计报告主体为有限公司,而申报主体为股份公司”的情形。
对于拟挂牌公司而言,统一了报告期截止日,意味着须在申报前做好公司治理的规范工作。
3明确子公司范围和相关条件适用标准
“下属子公司”,包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或通过其他方式纳入合并报表的公司或其他法人。同时,“下属子公司”也许满足相关条件适用的标准,例如,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业务须取得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董监高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等。
4细化“营运记录”具体标准
营运记录是对公司历史经营情况的反映,是关键资源要素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的实际体现。与业务相匹配的营运记录,可以较好的反映公司商业模式是否具备可持续性。
本次修订,股转系统对“营运记录”设置了具体的标准,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
1、公司应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营运记录,不能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
2、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因研发周期较长导致营业收入少于1000万元,但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3000万元的除外;
3、报告期末股本不少于500万元;
4、报告期末每股净资产不低于1元/股。
这样一来,实际上在无形之中提高了挂牌门槛,更有利于市场控制风险,为大多数中小企业提供稳定高效的资本市场服务。
5细化“持续经营能力”具体标准
同营运记录一样,在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上,股转系统这一次给出了具体的标准。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符合持续经营能力要求:
1、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2、公司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应用指南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或情况,且相关事项或情况导致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存在其他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
6完善了“公司治理机制健全”的适用标准
挂牌基本条件的第三大项为“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其中,公司治理机制健全需建立相应的治理制度:公司章程、“三会一层”运行规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此外,对于“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也有了新的限制情形:
1、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或者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7细化公司财务规范性的具体要求
关于财务规范性,有两大要求,从适当性上来讲,要求“公司财务机构设置及运行应独立且合法合规,会计核算规范。”从限制性上来讲,以下情形的应认定为财务不规范:
1、公司申报财务报表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导致重要会计政策适用不当或财务报表列报错误且影响重大,需要修改申报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因财务核算不规范情形被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且未规范;
3、其他财务信息披露不规范情形。
除了对挂牌条件中的若干事项进行修订外,曾在去年9月发布的“挂牌准入负面清单”将被同时废止。
总体上来看,股转系统本次修订,仍然是坚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框架内,为满足市场发展需要、防控市场风险,对六个挂牌基本条件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总体上并未提高挂牌准入门槛。
附件:修订后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可把控、可举证、可识别”的原则,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六项挂牌条件进行细化,形成基本标准如下: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一)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1)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国有企业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但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批复文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在公司和中介机构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按以下方式解决:以国有产权登记表(证)替代国资监管机构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公司股东中含有财政参与出资的政府引导型股权投资基金的,可以基金的有效投资决策文件替代国资监管机构或财政部门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国有股权由国资监管机构以外的机构监管的公司以及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的下属子公司,可提供相关监管机构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出具的批复文件或经其盖章的产权登记表(证)替代国资监管机构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公司股东中存在为其提供做市服务的国有做市商的,暂不要求提供该类股东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或备案文件。
(3)《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3)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二)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三)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公司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一)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二)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三)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公司营运记录应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应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营运记录,不能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
2.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因研发周期较长导致营业收入少于1000万元,但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3000万元的除外。
3.报告期末股本不少于500万元。
4.报告期末每股净资产不低于1元/股。
(四)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