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快执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快执,为农民工讨薪提供强有力的后盾。雇佣者互相推卸责任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难道就只能坐以待毙吗?走上法庭或许是对他们最大的帮助。
2012年7月下旬,被告段某在西峰区肖金镇一临街楼房需要维修和加层改建。经人介绍,段某同意将该工程的施工管理委托给被告张某负责,双方还约定了张某在负责施工管理期间的薪酬。
之后,原告冯某向被告张某或段某索要拖欠的工资款时,段某、张某二人均相互推脱。遂于2012年12月,原告冯某和被告段某、张某三方一起对工程进行核算并形成一份工程改造结算单,载明:“段某下欠冯某人工工资168518元,欠张某工资2万元”,三方都在结算单上签了字。此后,在原告冯某向段某索要欠款时,段某以该工程已承包给张某为由拒绝支付,向张某索要欠款时,张某以其与段某间属于雇佣关系为由亦拒绝支付。2013年6月,段某向西峰区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张某退还承包工程期间多领取的工程款项。
2014年3月,原告冯某向西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段某、张某二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以他为代表的68位农民工工资。
劳务合同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劳务合同,允诺提供劳务的人负有提供约定劳务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负有给付约定报酬的义务。劳务合同的标的可以是任何形式的劳务。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因法律行为转让给另一所有权人时,若是通过工资合同条款或者企业协议来规定的,则新的所有权人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内容,不得在转让后的当年年底前做不利于雇员的变更。
雇主给付雇员工资是天经地义,本案中,雇主经过两次委托,但雇佣关系依旧存在,理应支付劳动报酬。作为农民工也应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院的快执做法更应该推广,更好更快更有效地为农民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