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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离婚与丈夫起争执 被扼住脖子深陷昏迷

孙振明律师     2015-03-18 阅读:205

孙振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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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女子因离婚与丈夫起争执男子疑似与妻子在讨论离婚和儿子抚养权问题时发生了争执,双方继而发生了肢体冲突。丈夫紧紧扼住妻子的脖子导致其陷入昏迷状态,险些送命。目前,仍...



女子因离婚与丈夫起争执

男子疑似与妻子在讨论离婚和儿子抚养权问题时发生了争执,双方继而发生了肢体冲突。丈夫紧紧扼住妻子的脖子导致其陷入昏迷状态,险些送命。目前,仍昏迷留院。

被捕男子姓谭,38岁,澳门居民,赌场牌房协调员,涉严重伤人,被移交检察院处理。其妻子41岁,澳门居民。案情透露,本月21日中午约12时,涉案谭某与妻子单独在新胜街住所商讨离婚和十岁儿子抚养权事宜,期间两人怀疑谈不拢,未几在厨房发生争执,初则口角,继而拉扯,混乱间有人疑“火遮眼”用手捏着妻子颈部,未几妻子晕倒地上。

谭某心知不妙,立即召救护车,消防员到场将女事主送往医院抢救,至昨日仍然昏迷,须留院。法医临床检验,证实女事主颈部符合外力压迫,导致脑部缺氧,对身体造成严重伤害。

司警同日接手调查,带走谭某返局进一步问话,其供称事发时妻子手持刀向他袭击。但由于案发时只有涉案夫妇在单位内,妻子仍未苏醒,司警需要进一步跟进案件。谭某儿子目前暂由家人照顾,司警已通知社工局跟进。

孩子抚养问题的相关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夫妻之间的情感问题,尽量不要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希望夫妻之间能够好好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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