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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读

易轶律师     2015-03-18 阅读:217

易轶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260300480

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律师,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长期专家律师,全国妇联公益律师,首届青年律师辩论大赛冠军。...

导读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深度注解:

   婚姻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要求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与心理条件,也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现在社会上有许多“年轻”的夫妻甚至是年轻的“父母”因心理和社会条件的不足,导致一幕幕悲剧!因此大家要认真对待自己的行为选择!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

   可撤销婚姻是指对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通过有撤销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也不适用有效婚姻的夫妻财产制度,而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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