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单位担任监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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