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Y公司于2010年2月登记成立,注册资金为800万元,其中甲出资560万元,占70%,乙出资240万元,占30%。2012年3月,Y公司《章程修正案》第15条规定,股东享有下列权利:“……3、有权查阅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Y公司的实际经营权一直集中在大股东甲手中,乙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作为股东,乙迫切希望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特别是在2013年10月召开的董事会后,乙得知大股东甲利用Y公司向银行融资2000万元,供其名下的其他企业所用的情况后,曾向Y公司及甲寄送函件,要求Y公司提供上述2000万元款项的相关会计资料,Y公司复函不予同意。乙又于2013年11月委托律师向Y公司致送律师函,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依然未果。无奈之下,2013年12月,乙将Y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由Y公司提供2012年3月起至本案起诉之日止所有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乙查阅、复制。
法院审理
C区法院审理本案,并依照《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Y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乙提供自2012年3月起至2013年12月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其查阅、复制。
Y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为:1、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只有查阅权,没有复制权;2、查阅的范围仅限于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并且应当提出书面请求、说明合理目的,但是乙没有这样做;3、乙并不参与Y公司经营,提出想知晓2000万元的借款事实,Y公司早已回函乙告知该笔借款已经结清,因此乙的诉请没有合理依据。
D中级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股东知情权属于股东固有的、法定的权利,它不得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其他方式限制或剥夺,否则无效;相反,基于公司自治,公司可以通过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形式扩大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乙作为股东,其要求了解公司的重大资金状况并无不当,目的正当合理。对于Y公司认为2000万元借款均已本息结清的意见,因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且即使该款项已全部结清,被上诉人乙仍享有了解该款项来龙去脉的权利。
律师分析
Y公司的行为致使乙无从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监督公司的运营,严重侵害了乙的知情权。在司法实践中,股东的知情权受到侵害的主体一般是中小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一些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出示财务报表,长期不向股东分配红利等。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股东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并且需要提交股东身份证明的证据,在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因此,在诉讼中这一举证责任由公司承担。
温馨提示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有权了解公司的运行状况。知情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股东实现其他权利的一个重要基础,股东只有在了解公司的状况后,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比如决策权、股利分配请求权等。但行使知情权也要按照法律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当知情权受到侵害时,应及时咨询律师,寻找对策。
相关法规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0条(征求意见稿)
原告起诉请求查阅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之前或者之后的公司档案材料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原告起诉时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条提供证据证明其股东身份,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起诉时或者在诉讼中已经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驳回起诉。
《公司法》第33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