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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乱申报,公司遭遇雪上霜(判例A022)

姚增坤律师     2015-03-18 阅读:203

姚增坤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8201147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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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导读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并且,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



案例导读

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并且,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错误、虚假的申报会加重破产公司的负担,并且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裁决摘要

(姓名、名称有处理,内容有删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民申字第5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

再审申请人甲因起诉天津市F厂请求破产债权登记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津高民二终字第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甲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因天津市F厂未将甲的破产债权依法进行登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天津市F厂对甲提出异议的破产债权进行变更登记审查,对甲申报的破产债权进行登记审查,依法对前两项破产债权进行确认,对甲前两项破产债权进行预留分配额提存;对天津市F厂因不能履行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而给甲造成的不能参与破产债权公平受偿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由天津市F厂承担。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人甲要求天津市F厂对其提出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登记,并要求其承担未履行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的赔偿责任。其应首先提供证据证明其是本案的债权人,鉴于甲所提的劳动债权正处于争议过程中,尚没有确定起诉人享有破产企业的劳动债权,其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前)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对甲的起诉,不予受理。

甲不服一审裁定,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甲起诉所涉及的破产债权尚未确定,上诉人尚不具有起诉的主体资格,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甲申请再审称:债权人登记表中没有确认甲的丈夫乙的职工债权是错误的,甲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甲的破产债权,原审法院应当受理。

本院查明:2011年1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告天津市F厂破产清算。2012年6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终结天津市F厂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自此,天津市F厂破产程序终结。另查明,甲于2011年2月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天津市F厂管理人,请求确认甲对天津市F厂享有破产债权23900元;请求依法对确认的甲的债权予以提存。均被驳回。甲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甲要求天津市F厂管理人对其提出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登记,并要求其承担未履行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的赔偿责任。甲这几项诉讼请求的基础是其对天津市F厂享有破产债权,而从生效判决中,可以看出甲所申报的破产债权已经被法院驳回。故甲无权再次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破产债权。

综上,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淑芳

审判员周其濛

审判员宋冰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邵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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