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乙等5人筹划设立一家餐饮有限公司,暂定字号M,由甲、乙二人负责处理公司设立的全部事宜。甲在市中心看中一处商铺,准备选作经营地点。在与房东丙签订租赁合同时,由于公司尚未设立,还没有刻印公章,故甲以自己的名义与房东丙签订了为期3年的租赁合同。乙在家具城采购桌椅,与卖家丁签订买卖合同时,随手将买方一栏填写了M公司。
后M公司因故未设立,房东丙与家具城卖家丁分别找到甲和乙,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甲、乙表示签订合同是为了筹办公司,现在M公司没成立,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已经无效。丙、丁也在商场摸爬滚打多年,怎能任由甲、乙这般耍赖。一纸诉状将甲、乙等5人全部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
D区法院审理本案,并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作出判决:要求甲、乙承担违约责任,并清偿丙、丁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费用,同时,包括甲、乙在内的5名发起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公司成立前,并不具备法人人格。筹备过程中,发起人为了设立公司,而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向发起人主张权利,发起人不得以合同是为设立公司而签订为由抗辩,这样做是为了保护市场经济下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并且,为设立公司而产生的费用和债务属于全体发起人的共同债务。虽然公司未成立致使发起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未能实现,但为了保障相对人的利益,因设立公司而产生的债务应当由发起人共同承担。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责任承担问题,发起人为设立公司,通常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比如房屋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需要注意的是,以不同的名义签订合同,将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并且,结合公司能否成功设立,处理的方式又有不同。
本案中甲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以设立中的公司的名义签订了家具买卖合同。为了设立公司,而公司并未设立成功。此时,谁将承担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呢?2014年2月修正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公司因故未成立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的过程,即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公司取得其法律人格的过程。如今,公司设立的门槛越来越低,开公司当老板也不再是遥不可及的梦想,而在设立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却随之增多。这都是由于大家对公司设立程序一知半解,没有真正搞清楚如何高效合法的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公司的设立”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其跨越了私法和公法两大领域,融合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诸多内容,又涉及不同种类的法律关系和法律效果。很多人就是小看了公司设立中的事务,最后公司未成立,发起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想成为好的老板,设立公司是第一步,很多时候第一步走得稳,后面也会顺风顺水。所以事先咨询拥有丰富从业经验的律师,一定会为您成功创办公司打下坚实的基础。
“好的开头是成功的一半”,没有先例的事情可以“摸着石头过河”,有章可循的事情,必须有全盘设计。设立公司前发起人们必须有一个详尽的《公司发起协议》,对于发起过程中各发起人的要做什么、怎么做、如何承担责任、万一公司不能设立如何善后都应当提前想到。开始多用点心思,总比出现纠纷好得多!
相关法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